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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江苏省保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江苏省保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Jiangsu Province Confidentiality Association,缩写为JSPCA

第二条  协会是由全省与保密工作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人员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充分发挥社团的桥梁纽带作用,发挥宣传、引导、服务和交流职能,推动保密事业科学发展,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做出贡献。

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协会依照政府有关行业协会的规定和条例独立开展活动。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国家保密局和社团登记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南京市玄武大道699-22号20幢1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组织和指导会员围绕新形势下保密工作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向业务主管部门或决策机关提出建议;

(三)广泛开展保密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研讨活动,组织会员进行保密工作先进经验交流活动和相关的业务培训工作。为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保密政策法规、保密科学技术和有关保密业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开展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保密科学技术成果,当好建设全省安全保密保障体系的参谋助手;

(五)建立和加强与国内有关团体、组织联系,积极开展交流与合作;组织学术交流、业务合作和友好交往活动,密切保密工作者之间的联系,增强保密工作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

(六)承担国家业务主管部门和省有关部门委托或授权的有关工作,为全省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与科学管理提供良好服务;

(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协调单位会员开展工作,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章 会员组成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协会;

(三)从事保密工作相关的经营、科研和教学的企事业单位,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活动,履行协会义务的,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四)全省专(兼)职保密工作人员,有一定保密工作实践经验和保密业务理论政策水平,在保密科学技术上有一定专长,热心于保密工作的各界人士,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入会程序

单位会员入会,应填写入会申请书及单位意见,经协会理事会批准。

个人会员入会,须由本人志愿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协会个人会员两人以上,或单位会员,或县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经协会办公室审核,分管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常务理事会可直接决定吸收有关人士为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均由协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每2年召开1次。会员大会由协会理事会召集,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五)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由会员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召集,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会每届五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用通讯形式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常务理事;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七)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查协会财务收支情况;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办公会召集,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会议报告工作,执行理事会会议的决议;

(二)提出需要理事会会议决定的各项议案;

(三)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二、四、五、六、七、八项职权。

第十六条  监事

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协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三)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协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是: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保密领域内有较高威望和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九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承担会长、副会长交办的任务;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根据需要适时召集。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一)研究处理协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决定常务理事会的会期,确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程;

(三)提出需要常务理事会会议决定的各项议案;

(四)应当由会长办公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

常务理事会下设办公室,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资助、捐赠;

(三)政府资助和财政拨付;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六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前,必须与交接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资产。

第三十二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依照民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修改协会章程,须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9年5月28日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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