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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认定时间:2017-08-17 依据:《保密法》第17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制定保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20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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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认定时间:2017-08-17 依据:《保密法》第17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制定保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209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