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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二、三级)认定

时间:2017-01-04        阅读

     依据:《保密法》第19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保密办法。

     2002年7月18日国家保密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技术委员会、总装备部关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拟承担武器科研生产任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须按本办法经过保密资格审查认证,获得保密资格后,方可承担武器科研生产任务”。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省级地方保密工作部门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有关地市级地方保密工作部门组成省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审查认证工作。

     第九条规定:省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三)受理二级、二级保密资格申请;(五)审批二级、三级保密资格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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