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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振、伍超明罪刑相当,罚当其罪”——访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傅晓雨时间:2017-06-08 孙振、伍超明泄密案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具体查办,为深入了解案情及查办的有关情况,本刊记者对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傅晓雨进行了专访。
记者:请介绍一下孙振、伍超明案件查办过程,他们的泄密方式、动机是什么? 傅晓雨:去年5月以来,我国宏观经济数据多次被泄露,我们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立即与国家统计局联系,了解有关情况。在有关部门先期调查的基础上,我们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迅速立案展开侦查,并移送起诉,应该说这起案件的查办过程还是比较迅速、周密的。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我们发现,孙振、伍超明的泄密方式主要有三种:MSN聊天工具、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孙振主要是通过MSN聊天工具泄密,而伍超明主要通过手机短信泄密。在泄密动机上确实有利益驱动。
记者:与其他犯罪案件相比,此次经济数据泄露案件有哪些特点? 傅晓雨:这个案件特点很突出,主要表现在:涉案人员年纪轻、学历高。此次案件的涉案人员,绝大部分是70后、80后,都具有很高的学历,如孙振,1977年出生, 硕士学历; 伍超明,1973年出生,博士学历;其余涉案人员也多为博士学历。这些人虽然学历很高,但保密意识淡薄,无视党纪国法,为了个人利益,肆无忌惮地泄露国家秘密,确实需要引起有关单位和人员的高度关注。从案件查办情况看,银行、证券等金融行业从业人员获取国家秘密的情况十分严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记者:孙振、伍超明分别被判刑5年和6年,从法律角度讲为什么这样判?体现了什么司法精神? 傅晓雨:应该说对孙振、伍超明的量刑是罪刑相当、罚当其罪。在这起案件中,孙振共泄露14项机密级国家秘密、13项秘密级国家秘密,而伍超明则将25项秘密级国家秘密向多人泄露224次,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两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因此,西城区人民法院对他们分别处以有期徒刑5年、6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也体现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刑法精神。
记者:相关证券从业人员在这个案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应承担什么责任? 傅晓雨:证券从业人员对重要经济数据最为敏感,因为这与他们的自身利益直接相关,所以他们有足够的动力去提前获取重要经济数据。在这个案件中,他们扮演的就是“刺探”或“核对”、“求证”、“泄露”的角色。这些行为都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相关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一旦审结,我们将及时公布。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保守国家秘密是公民的宪法义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行业监管和保密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保密意识,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相关涉案人员。
记者:你们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有哪些突出感受? 傅晓雨:最突出的感受就是对“保密就是保国家安全、保家庭幸福、保个人前途”的认识更为深刻了。这起案件中,孙振、伍超明的泄密行为不仅严重危害了国家经济安全,而且对他们的个人前途和家庭幸福造成了毁灭性打击。他们两人都非常年轻,都是高学历,能力很强,工作非常出色,很受单位领导重视,前途可谓一片光明,比如伍超明,进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以后,很快被提拔为货币金融史研究室副主任。现在他们被判刑入狱,丢掉公职,个人前途受阻,非常可惜。就家庭来说,他们的孩子年纪小,父母年龄大,是家庭的顶梁柱。现在他们上不能尽孝,下不能尽责,家人为之担心受怕,令人痛心。但法律无情,触犯法律就要接受法律的惩罚,这也警示所有机关、单位涉密人员,一定要牢固树立“保密就是保国家安全、保家庭幸福、保个人前途”的观念。
记者:检察机关对打击泄密犯罪有哪些职责?下一步,如何依法严厉打击泄密犯罪? 傅晓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负责侦查的泄密案件包括两类:一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二是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件。近年来,检察机关一直致力于严厉打击各类泄密犯罪。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加强与保密、公安、安全等部门的联系,保持打击泄密案件的高压态势,本着“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的原则,依法高效查处各类泄密案件。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这起案件之所以得到迅速、周密的查处,得益于国家保密局等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否则查处难度会更大,周期会更长,因此,完善泄密案件查处协调配合机制是非常必要的。我们建议相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建立健全泄密案件线索沟通交流、泄密案件协助调查、泄密案件查办会商、泄密案件移送等机制,进一步整合资源,形成合力,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泄密犯罪。 |